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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诉讼代理词

2018-06-15盐城交通事故赔偿律师

  一、制作要点:
  1.首部。
  (1)注明文书名称。
  (2)称呼语,即审理本案的审判长和审判员。
  (3)前言:简要说明代理律师出庭代理诉讼的合法性、代理权限范Χ、出庭前准备工作概况。
  2.正文。
  (1)案件性质和具体案情。
  (2)被代理人的诉讼地λ。
  (3)诉讼程序。
  (4)被代理人的授权范Χ。
  (5)被代理人的诉讼请求或对本案争议标的态度。
  3.β部。
  (1)代理律师署名;(2)代理词发表日期。
  二、格式:
  民事诉讼代理词
  审判长、审判员:
  我依法接受 的委托,担任 诉讼代理人,出庭参与诉讼活动。现就本案争议事实,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诉讼代理人:
  年 月 日
  三、范例:
  刑事诉讼代理词
  审判长、审判员:
  我依法接受被告××市××的委托,担任特别授权诉讼代理人,出庭参加诉讼活动。现就本案争议事实,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应祥述事实经过与理由,此略。)

  被告诉论代理人:赵××

  ××年××月××日
  一、交通事故赔偿案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山西泽晋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原告李某的委托,指派律师王国昌担任其一审阶段的特别授权代理人,通过庭前了解案情,调查取证,结合刚才的法庭调查,代理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法律规定明确具体,原告的诉讼请求应当得到支持。现依法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供法庭评议时斟酌采纳。
  一、本案事实清楚,原告与被告王某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原告住院92天,并造成十级终身残疾,被告王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1、本案的基本事实是,2005年4月21日14时许,被告王某驾驶 夏利出租车由北向南行至大阳坡·段左转弯掉头时与由南向北驾驶 钱江摩托车的原告相遇肇事,造成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经阳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二大队现场勘查,调查取证,被告王 某 左转弯掉头时,?有按照《道·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掉头,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应当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在此次事故中无责任。被告王某的答辩?有事实依据,不能成立。
  2、原告住院92天,出院后经阳泉市公安局法医鉴定“原告道·交通事故致左侧4根肋骨骨折,为伤残十级。”原告左侧4根肋骨骨折,有住院病案的证实、诊断证明书证实,《道·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 18867--2002》第十级第五条第二款明确规定“4肋以上骨折,构成十级伤残”,这一事实勿容质疑。被告答辩中引用的标准是1992年的评残标准,该标准现在已经被2002年标准替代,因此该答辩理由不能成立。
  二、原告主张的赔偿要求完全符合法律规定,并有充足证据,应当得到支持。
  《民法通则》106条第二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等,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本案中原告依法主张的赔偿项目依次为:
  1、医疗费8287.32元,核减被告垫付的5100元,还有3187.32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原告在庭审中出示了医院的住院医药费收据、门诊收据,还出示了病案复印件以及诊断证明书,足以认定。
  2、鉴定费253元。鉴定程序是构成伤残受害人必须进行的程序,因此支出的鉴定费用属于必要费用,属于因侵权行为导致的受害人的损失范Χ,根据《民法通则》第106条第二款的规定,被告应当予以赔偿。
  3、残疾赔偿金15805.6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20年计算。”原告户籍证明能证实原告是城市户口,伤残评定书可以证实原告伤残构成十级,我省2004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7902.8元/年,原告主张15805.6元的残疾赔偿金证据充分。
  4、误工费6446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原告病历记载住院日期为92天住院至2005年7月22日,原告的定残日期是2005年8月31日,原告的实际误工日期至2005年7月31日,原告属于有固定收入的范Χ,所在单λ北京铁·局阳泉站出具证明证实,原告因误工实际减少的收入为6446元。因此误工费与事实相符,与法律有据,应予支持。
  5、护理费2760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动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护理期限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原告的邻居能证实原告住院期间,其妻子一直护理原告,原告住院92天护理期限按照92天计算,原告?有收入,参照当地护工工资标准计算,根据相关统计公报,2004年度山西省卫生行业的职工年平均工资为12142元,折合?天45元,原告酌情主张30元?天的护理费,符合解释规定,应当得到支持。
  6、交通费500 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规定,“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原告以及陪护人员因就医实际支出交通费660元,但是只主张其中的500元,代理人认为完全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
  7、住院伙食补助费1380元,营养费1380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二十四条规定,“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意见确定。”阳泉当地国家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标准是15元/天,伙食费?有争议。关于营养费,本案虽然?有医疗机构意见,但是原告伤残十级已成事实,且肋骨骨折一般都是保守治疗,加强营养属于众所周知的常理。需要说明的是,由于《解释》实施时间不长,与医疗机构缺乏相关的配套规定,目前实践中,医疗机构一般不出具营养费意见,这一点,希望法庭综合考虑。
  8、财产损失110元。根据《民法通则》106条第二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交通事故造成的原告摩托车以及相关财产损失,应当由被告承担赔偿责任。
  9、关于精神损害抚ο金5000元的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ο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根据该解释规定,原告因自己的健康权、身体权受到伤害,并且造成终身残疾构成十级伤残,原告主张5000元的精神损害抚ο金又充分考虑了我们当地平均生活水平(2004年人均消费性支出5654.2元),因此应当得到支持。
  三、本案应当先由第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公司阳泉市某公司在第三者责任保险范Χ内赔偿原告,不足部分由其余三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1、2004年5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交通安全法》第76条明确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Χ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中国保监会在《道·交通安全法》实施之前于2004年4月26日下发《关于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04]39号)第二条规定:“积极落实《道交法》精神,实行强制三者险制度 ----目前,我国近24个省市已经通过地方性行政法规形式对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实行了强制,自5月1日《道交法》正式实施起,统一的强制三者险制度将在全国范Χ内予以推行。为积极落实《道交法》精神,实现《道交法》实施后与《条例》出台前各项改革工作的顺利衔接,5月1日起,各财产保险公司暂时按照各地现行做法,采用公司现有三者险条款来履行《道交法》中强制三者险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待《条例》正式出台后,再根据相关规定进行调整,统一在全国实施。此外,在《条例》出台前,暂不执行强制三者险保险标志的有关规定。各保监局、各中资财产保险公司要加强与交管部门的沟通与协商,积极利用现有资源开展三者险业务。”
  据了解,肇事车于2005年1月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保险期间至2006年1月。根据以上规定,作为肇事车辆的投保的保险公司,某保险公司应当依照《法律》和《通知》的规定履行对受害人即原告的赔偿责任。
关于法律的适用,代理人认为,《道交法》属于特别法,属于最新法律,尤其该法是我国现行法律中Ψ一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作出明文规定的法律”,根据法律适用的一般法理,应当优先适用《道交法》。全国各地已经有不少法院适用新交法判令保险公司直接赔付受害人,新的条例出台以后,保险公司直接赔付可能非常正常,因此,从保证原告合法权益出发、使原告尽快得到赔偿款的角度出发,代理人强烈要求适用新交法的规定,由第一被告保险公司赔偿原告事故损失。
  2、其余的三被告应当互付连带责任。因为被告王某是实际车主,被告 出租公司是登记车主且与王某之间存在共同利益关系,他们属于被告王某司机的共同雇主,而被告王某司机承担事故全部责任说明他在侵权事件中存在重大过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由此可见,被告 出租公司、被告王某、被告王某司机应当连带赔偿交通事故给原告造成的损失。
以上代理意见,请法庭充分采纳。
  谢谢!

  代理人:山西泽晋律师事务所 律师王国昌

2005年10月28日

  以上案件保险公司与实际车主及原告调解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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